⒈ 阐发义理。
引三国 魏 曹植 《求通亲亲表》:“左右唯僕隶,所对唯妻子,高谈无所与陈,发义无所与展。”晋 杜预 《<春秋经传集解>序》:“其微显阐幽,裁成义类者,皆据旧例而发义,指行事以正褒贬。”